AGB

AGB

1. 薪酬、付款、绩效保护、期限

1.1 薪酬

除非另有约定,酬金应按时间和材料为基础,以合同签订时提供方普遍适用的价格计算。酬金始终为净价加法定增值税。

1.2 账单

提供方可按月开具发票。如果服务是按时间和材料计费,提供方应记录活动的类型和持续时间,并将此文件与发票一起寄出。

1.3 付款条件

所有发票均应在免费付款代理收到发票后 7 个日历日内支付,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客户只有在因服务中的材料缺陷或所有权缺陷而实际有权要求付款时,才可抵消或扣留因缺陷造成的付款。客户只能在考虑到缺陷的情况下,按比例扣留因其他缺陷索赔而产生的付款。如果客户的缺陷索赔已过时效,则客户无权扣留货款。否则,客户只能对无争议或合法成立的索赔进行抵消或行使扣留权。

1.4 保留所有权

在客户付清欠款之前,提供方保留服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提供方有权在客户欠款期间禁止客户继续使用服务。提供方仅可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一般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如果客户或客户的买方退回服务,接受服务并不构成提供方取消服务,除非提供方明确宣布取消服务。客户不得以担保方式抵押或转让受所有权保留或所有权保留约束的物品。

1.5 使用权的转让

在允许转让交货和服务使用权的情况下,客户有义务对接收方施加合同约定的限制。

1.6 付款条件

如果客户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前全部或部分结清到期索赔,提供方可撤销所有索赔的约定付款条件。提供方还有权在预付款或欧盟授权的信贷机构或信贷保险公司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形式的担保下提供进一步的服务。预付款必须包括相应账单期的费用,或一次性服务的报酬。

1.7 客户的经济能力

如果客户在经济上无力履行其对提供方的义务,提供方可以通过撤销合同的方式终止与客户的现有交换合同,并通过终止合同的方式终止继续履行的义务,即使客户申请破产也不另行通知。客户应及时书面通知提供方即将发生的破产。

1.8 固定的执行日期

固定履约日期只能以文件形式明确约定。约定固定履约日期的前提条件是,供货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准时收到各自上游供货商的服务。

2. 合作、合作义务、保密

2.1 联系人

客户应指定一名负责与供应商联系的联系人。除非另有约定,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应通过该联系人进行。联系人必须立即做出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所有决定。这些决定应以具有约束力的方式记录在案。

2.2 支持和提供

客户有义务为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在其经营范围内为订单的正常执行创造一切必要条件。如果合同中约定可以在客户的场所现场提供服务,客户应根据提供方的要求免费提供足够的工作场所和工作设备。

2.3 数据备份

除非另有约定,客户必须确保在执行订单前备份其数据。供应商必须在订单执行前通知客户有必要进行数据备份。

2.4 保密

提供方 "承诺对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所有 "客户 "商业和业务机密知识保密。提供方只能允许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接触客户的商业和业务机密。提供方还应要求其分包商保密。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只有当商业秘密中包含的知识广为人知时,保密义务才失效。

3. 服务中断

3.1 不可能性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必须由供应商和客户立即书面确认。如果提供方的服务由于提供方的原因而无法实现,则客户有权获得替代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未按照合同提供服务。

3.2 延误

如果提供方负责的服务出现延误,且延误对客户有重大影响,客户可在设定合理期限并以拒绝服务相威胁后撤销合同。客户有权获得经证实的损失赔偿,除非供应商对延误不承担责任。

3.3 不可抗力

如果合同签订时中断的原因已经存在,则提供方应对不可抗力负责。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履行义务应在中断期间和影响范围内暂停。如果中断对客户有重大影响,客户可以撤销合同。客户有权获得已证实的损失赔偿,除非供应商对中断不承担责任。

3.4 故障

影响提供方履行义务的运营中断,如罢工、停工、官方命令、能源困难、基本材料交付延迟或交通中断,应免除提供方在中断期间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履行义务。如果中断发生在供货方的供应商或其分包商处,也应适用上述规定。供应商必须立即将中断情况书面通知客户。

4. 验收、缺陷索赔、担保

4.1 验收

客户必须向提供方确认接受服务。如果提供方的服务在客户验收时或验收前不符合合同要求,提供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缺陷。如果由于缺陷的性质有必要,提供方可以延长期限。

4.2 缺陷索赔

客户提出缺陷索赔的前提是客户已正式接受服务。客户必须在验收后 7 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可识别的缺陷,并在法定时限内报告隐藏的缺陷。提出缺陷索赔并不意味着客户有权扣留或抵消约定的付款。供货方有权通过后续履行纠正其有缺陷的服务。供应商必须为此设定合理的期限。如果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后续履约义务,客户可撤销合同。客户有权要求对已证实的损失进行赔偿,除非供应商对未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在缺陷不明显的情况下,客户只有权要求减少付款。

4.3 保证

保修只有经书面同意才有效。担保不能限制客户的法定保修权利。

5. 责任

5.1 责任限制

除非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或者是对生命、身体或健康造成的损害,否则供货方不承担因合同谈判过程中的延误、失职和未经授权的行为造成的客户损害赔偿责任。

5.2 责任限制

在违反重要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提供方应承担任何过失责任,但仅限于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和典型的损失金额。重要合同义务是指履行合同对于合同的正常执行至关重要,且客户经常依赖并可依赖其履行的义务。

5.3 合作义务

客户有义务给予合作,尽可能减少损失。

6 价格和付款条件

6.1 价格

价格在订单确认函中说明。如果未约定报酬,则应免费提供服务。

6.2 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应在订单确认书中注明。除非另有约定,发票必须在发票日期后 [付款期] 天内支付,不得扣款。

6.3 延误

如果客户违约,供应商有权要求支付违约利息,金额为相应基准利率上浮 [利率]%。保留要求进一步赔偿损失的权利。

7. 保留所有权

在全额付款之前,交付的货物仍为供货商的财产。

8. 最后条款

8.1 履行义务的地点

本合同产生的所有义务的履行地为提供方的注册办事处。

8.2 管辖地点

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为 [管辖地]。

8.3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除外。

8.4 可分割性条款

如果本合同的个别条款无效,则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同双方承诺以尽可能接近无效条款经济目的的有效条款取代无效条款。

8.5 更改和补充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这也适用于取消此书面形式要求。

1 薪酬、付款、履约保障、期限

1.1 薪酬

除非另有约定,酬金应按时间和材料为基础,以提供方订立合同时的一般有效价格计算。酬金一般为净价加上法律适用的增值税。

1.2 开具发票

提供方可按月开具发票。如果服务按时间和材料计费,提供方应记录活动的性质和持续时间,并随发票一并提交。

1.3 付款条件

所有发票必须在收到后 7 个日历日内支付给付款处,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客户只能抵消或扣留因瑕疵造成的付款,但以客户因履约中的实质性或法律性瑕疵而实际提出的付款要求为限。对于其他缺陷索赔,客户只能按照缺陷的比例扣留货款。如果客户的缺陷索赔已过时效,则客户无权扣留货款。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客户只能抵消无争议或合法成立的索赔或行使扣留权。

1.4 保留所有权

在收到全额付款之前,提供方保留对服务的所有权和权利。如果客户拖欠付款,提供方有权禁止客户继续使用服务。供应商只能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通常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如果客户或其买方退回服务,除非提供方明确宣布撤回,否则接受服务并不构成提供方撤回服务。客户不得抵押或转让保留所有权或抵押权的物品。

1.5 使用权的转让

在转让交付品和服务的使用权时,客户有义务对接收方施加合同约定的限制。

1.6 付款条件

如果客户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前结清到期索赔,提供方可撤销所有索赔的约定付款条件。此外,提供方有权通过预付款或欧盟授权的信贷机构或信用保险公司的担保提供额外服务。预付款必须涵盖相应的账单期,如果是一次性服务,则必须涵盖其报酬。

1.7 客户无经济能力

如果客户在经济上无力履行其对提供方的义务,即使在客户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提供方也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终止与客户的现有交换合同,并通过终止的方式终止继续履行的义务。客户应及时书面通知提供方任何即将发生的破产。

1.8 固定的执行日期

固定履约日期只能以文件形式明确约定。商定固定履约日期的条件是,供应商及时从各自的上游供应商处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

2 合作、合作义务、保密

2.1 联系人

客户应指定一名负责的供应商联系人。除非另有约定,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应通过这些联系人进行。联系人应及时做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所有决定。这些决定应记录在案并具有约束力。

2.2 支持和提供

客户有义务按要求为提供方提供支持,并在其业务范围内为合同的正常履行创造一切必要条件。如果合同规定在客户处提供现场服务,客户应根据提供方的要求免费提供足够的工作场所和设备。

2.3 数据备份

除非另有约定,客户应负责在合同履行开始前备份其数据。供应商应在合同履行开始前通知客户有必要进行数据备份。

2.4 保密

提供方承诺对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客户业务和商业秘密的所有知识保密。提供方仅允许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接触客户的业务和商业秘密。供应商还应要求其分包商保密。保密义务应持续到合同终止之后,只有当业务和商业秘密中包含的知识已广为人知时,保密义务才会终止。

3. 服务故障

3.1 不可能性

提供方和客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认服务。如果由于提供方的原因导致服务遗漏,致使提供方无法提供服务,则客户有权要求替代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未按照合同提供服务。

3.2 延误

如果因提供方原因造成服务延迟,且延迟对客户具有重大意义,客户可在设定合理期限后撤销合同并发出拒绝通知。除非供货方不对延误负责,否则客户有权获得经证实的损失赔偿。

3.3 不可抗力

如果合同订立时中断原因已经存在,则提供方对不可抗力负责。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履行义务应在中断期间和影响范围内暂停。如果中断对客户有重大影响,客户可以撤销合同。客户有权要求赔偿已证实的损失,除非供应商对中断不承担责任。

3.4 运行中断

提供方的运营中断影响其履约义务,如罢工、停工、官方命令、能源困难、基本材料交付延迟或交通中断,在中断期间及其影响范围内,提供方免除履约义务。如果中断发生在提供方的上游供应商或其分包商身上,则同样适用。供应商应立即书面通知客户运营中断。

4 验收、保修索赔、担保

4.1 验收

客户应向提供方确认接受服务。如果提供方的服务在客户验收时或验收前不符合合同要求,提供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缺陷。如有必要,提供方可根据缺陷的性质延长期限。

4.2 保修索赔

客户的保修索赔要求客户正确验收服务。可见缺陷必须在验收后 7 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隐蔽缺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报告。提出保修要求并不意味着客户有权扣留或抵消约定的报酬。供货方有权通过后续履约对其有缺陷的服务进行补救。为此,应给供货方一个合理的期限。如果提供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后续履约义务,客户可撤销合同。除非提供方不对不履约负责,否则客户有权要求赔偿已证实的损失。对于轻微缺陷,客户仅有权要求减少报酬。

4.3 保证

担保只有经书面同意才有效。担保不能限制客户的法定保修权利。

5. 责任

5.1 责任限制

供应商对客户因延误、合同谈判中的失职和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这些损失是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或者是由于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伤害造成的。

5.2 责任限制

在违反重要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供货方应承担任何过失责任,但以合同签订时可预见和典型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重要合同义务指的是,履行这些义务首先能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而且客户经常依赖并可能依赖这些义务的履行。

5.3 合作义务

在发生损坏时,客户有义务配合将损失降到最低。

6. 价格和付款条件

6.1 价格

价格在订单确认中确定。如果未约定报酬,则免费提供服务。

6.2 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在订单确认书中规定。如无其他约定,必须在发票日期起 [付款期] 天内支付发票款项,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6.3 默认值

如果客户违约,提供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利息,利率为相应基准利率上浮 [利率]%。保留主张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

7. 保留所有权

在收到全额付款之前,交付的货物仍是供应商的财产。

8. 最后条款

8.1 演出地点

本合同产生的所有义务的履行地为提供方的注册办事处。

8.2 管辖权

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为 [管辖地]。

8.3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除外。

8.4 可分割性条款

如果本合同的个别条款失效或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同双方承诺以最接近无效条款经济目的的有效规定取代无效条款。

8.5 修订与补充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需要书面形式。这也适用于对书面形式要求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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